农业部关于禁止和慎行飞机喷洒农药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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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465号建议的答复

宋心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和慎行飞机喷洒农药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纠正因局部利益妨碍整体利益做法问题

  飞机喷施农药是适应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流转稳步推进,以及一些滩涂、草原和植株较高作物大面积防治重大病虫害的需要发展起来的新型作业方式,具有劳动强度低、适应性广、效率高、连片作业等特点。目前,以飞机喷施农药为主的航空植保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也存在技术研发滞后、技术标准不健全、技术人才缺乏等问题,也容易对施药区域及周边地区水产、蜜蜂、桑蚕养殖及有益昆虫造成危害。对此,各级农业部门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尽量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是严格控制范围。有人驾驶固定翼飞机主要推荐用于荒滩、草甸等公共地带的飞蝗防治,或者用于植株较高作物大范围发生重大病虫的应急防治,一般情况尽量采用其他高效药械开展病虫防治。二是严格筛选药剂。在飞蝗防治中,重点推荐使用绿僵菌、微孢子虫等生物农药,减轻对环境影响。在农田尽量不使用灭幼脲、沙蚕毒素、生物碱等农药品种,严防对蜜蜂、桑蚕和水生生物等造成危害。三是严格规范飞防。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对拟采用飞机防治的,要提前3—5天发布公告,以便蜜蜂、桑蚕、鱼虾养殖户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下一步,农业部将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航空植保健康发展。一要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农业航空植保发展指南》,引导各地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开展航化作业。二要加强指导服务,制定农业航空植保机械的产品质量与检测方法、作业规范与质量评定、环境风险评估等标准,进一步研究有人驾驶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防治病虫害的适施范围和用药品种。三是加强协调配合。会同林业部门加强对农林场站的指导,促进种植、养殖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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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科学评估、正确适施、制定规范问题

  近年来,利用无人机喷施农药、防治病虫害具有飞行高度低、飘移风险小、省工省药等优点,能够有效解决复杂环境的作业难题,已成为航空植保专业服务的重要力量。农业部高度重视飞机喷药作业安全问题,积极规范和引导航空植保产业有序发展。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配合国家空管委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统筹管理。二是加快标准制定。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快相关标准制订,积极引导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农业部正在制订《农用遥控飞行器通过技术要求》《农用遥控飞行喷雾机安全施药技术规范》;民航局正在制订《无人机系统适航性要求》等标准。三是推进技术创新。农业部组织农科教企单位成立了“国家农业航空植保科技创新联盟”,整合资源力量开展联合攻关,提升无人机生产制造等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开发针对航空植保所需要的专用制剂。下一步,农业部将重点开展有人驾驶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喷药科学评估,正确评价其在不同环境下的实际效果、适应条件和负面效应,严格界定和限制应用范围,加快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防对养蜂等其他产业造成损害。同时,重点开展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技术集成示范,实现农药减量增效,促进蜜源作物生产与养蜂产业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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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造成损失理应赔偿问题

  今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因使用农药给养蜂、养蚕、养鱼等产业造成严重损失的,农药使用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林业、粮食、卫生、环保等部门,加快完善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重点规范飞机喷药作业行为,落实防范措施,严格依法处置,对因防范不力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维护农民利益。

         农业部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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