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改变!民航局适航司改进通航适航审定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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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经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在《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基础上,决定对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进一步简化和调整。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各通航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通航各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经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在《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基础上,决定对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进一步简化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增设实验类适航证

  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适航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实验类适航证,主要用于航空爱好者自己制造、自行组装,以个人娱乐和飞行体验等活动为目的的轻型、超轻型等类别的航空器。实验类适航证的适航检查工作按照民航局批准的有关程序执行。实验类适航证表格模板附后。

  二、有关轻型运动航空器和超轻型航空器的审定要求

  轻型运动航空器(LSA)和超轻型航空器(ULA)的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取证要求基于自愿原则。对于取得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轻型运动航空器或超轻型航空器,可申请获得特殊适航证;对于无意愿申请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轻型运动航空器或超轻型航空器,只能申请获得实验类适航证,并且不得对该航空器进行销售。

  三、有关用于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等用途的航空器加改装审定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专门用于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用途的航空器,设计和改装方案应先获得适航审定批准,航空器才能实施改装。在紧急情况下,为完成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任务而对航空器临时加装设备的,可先执行救护救灾任务。在此种情况下,执行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对航空器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应采取措施确保航空器的运行安全。任务执行后,如果希望继续保持该状态的航空器构型,或在以后的运行中将该状态的航空器构型作为可选择的构型之一,则应按程序完成加改装的报批工作。

  四、有关通航企业油料供应管理的要求

  对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暂不进行航空油料适航管理;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的航空油料适航管理简化为备案制;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通用航空油料服务的单位,以及为飞行驾照培训活动提供油料服务的单位,仍按照CCAR55部要求进行航空油料适航管理。本通知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如存在与其它文件的冲突,以本通知原则为准。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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