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布《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适用性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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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逐步推进初级飞机的应用工作,同时确保飞行训练的安全和质量,有序开展初级飞机用于飞行训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明确使用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要求、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该管理程序适用于按照CCAR-61部定义的初级飞机,拟实施飞机类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其中,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使用的初级飞机,不适用于本管理程序。由于面向CCAR-121部运行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课程的训练质量直接关系运输航空安全,故此类课程的所有训练阶段仍需使用飞机进行训练,不适用于本管理程序。
  根据《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适用性评估办法》管理程序,拟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初级飞机,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构型要求
  (1)具备前三点式起落架。
  (2)具备可收放式襟翼。
  (3)具备封闭式驾驶舱。
  (4)具有至少两个左右布局的驾驶员座位,并且具有发动机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这些操纵装置应当位于从两个驾驶员座位处均能进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5)至少在两个驾驶员座位上有足够的视野,使得每个驾驶员都能够进行安全操作。
  2.性能要求
  (1)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500公斤。
  (2)最大有效载荷不小于200公斤。
  注:有效载荷是指飞行员、乘客、行李、可用燃油和可更换滑油,的重量。其计算方法为最大全重减去基本空机重量。
  (3)最大航程不小于700公里。
  (4)最大续航时间不小于4小时。
  (5)75%最大连续功率对应的巡航速度不小于95海里/小时(真空速)。
  (6)最大演示侧风限制不小于7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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