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截止!空管办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等四部法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2 阅读次数:

8月21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布通知,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机坪管制岗位培训大纲》、《远程塔台技术需求》和《远程塔台运行评估规范》等四部法规标准的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了多处,其中就包括增加了机坪管制通用航空管制两类执照签注的相关规定;增加 ADS-B 管制签注类别,并与雷达管制签注合并为监视服务执照类别;修改了原规章对执照申请人知识、技能和经历要求的描述;修改了原规章中管制员执照注册的相关规定,执照注册 下放至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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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示,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改革完善管制员资质管理制度,推动机坪管制运行相关规范标准的出台,加快推进远程塔台技术应用,空管办组织修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起草《机坪管制岗位培训大纲》、《远程塔台技术需求》和《远程塔台运行评估规范》等4部规章、规范和标准。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将4部法规标准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6日前以意见反馈表形式发送至kgc@caac.gov.cn。


201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 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 2016 年第 15 号)(以下简称“执照管理规则”)。该规定自 2016 年 4 月 17 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此次的修订说明中指出: 2018 年 4 月《航空器机坪管制移交工作总体方案》公布以 来,民航机场机坪管制移交工作逐步深入,事机坪管制工作的 人员资质问题成为保证运行安全的关键所在。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显现出对通用航空管制员资质管理的渴求ADS-B 技术的广泛 应用丰富了监视手段,同时对管制员执照签注的精细化管理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综上所述,为保证运行安全,确保从业人员具备 岗位所需的能力素质要求,有必要将新增管制岗位的专业人员纳入民航管制员资质管理体系。由于原执照管理规则未对上述岗位人员执照申请、考核和管 理等做出相应规定,按照实际需求,以及民航局“放管服”的相关 要求,需要将新增岗位的执照管理规定纳入规章,并对由此而产 生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后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共六章七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行政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为执照申请与颁发。对管制员执照申请的流程、考试 组织、所需条件及颁发流程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对执照和签 注申请人的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经历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执照管理。对申请人获得执照后的经历要求、注册 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则相应条款应付的法律责任 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修订稿》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增加了机坪管制和通用航空管制两类执照签注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机坪管制通用航空管制两类执照签注类型,以及相 应申请人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历的描述。

按照民航局“放管服”的指导思想,对工作复杂度相对较低的 通用航空管制和机坪管制类别,将已持有管制执照申请人的经历 要求进行酌情降低。

(二)增加 ADS-B 管制签注类别,并与雷达管制签注合并为监视服务执照类别
考虑到民航局空管局将于 2019 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实施 ADS-B 管制服务。目前一些地区已试运行 ADS-B 管制服务,或者 雷达信号与 ADS-B 信号融合下的管制服务。因此有必要对实施 ADS-B 管制的管制员施行资质管理

由于国际民航组织将雷达管制与 ADS-B 管制合称为监视服务, 因此将原规章中的进近雷达管制执照类别、精密进近雷达管制执照类别与新增的进近 ADS-B 管制执照签注合并为进近监视服务执照类别,将区域雷达管制执照类别与区域 ADS-B 管制执照签注合 并为区域监视服务。获取进近监视服务或区域监视服务执照类别 的管制员,如需在雷达管制与 ADS-B 管制岗位之间进行转换,需 由所在单位组织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岗。

另考虑到原规章中的精密进近雷达管制执照类别已包含在进 近雷达管制和进近 ADS-B 管制之中,故取消精密进近雷达管制执 照类别。

(三)修改原规章对执照申请人知识、技能和经历要求的描述

对原规章中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所需知识的进行分类描述。原条款是对所有类别的执照签注申请人所需知识的统一描述,未显现出执照签注类别的层级化。修改后将分别对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服务、区域监视服务” 和“飞行服务、运行监控”所需知识进行描述。

新增“通用航空管制”和“机坪管制”两类执照类别对申请人知识、技能和经历的要求。

(四)修改原规章中管制员执照注册的相关规定,执照注册 下放至所在工作单位

考虑到“放管服”的要求,修改原规章第四十三条等对管制员 执照注册的规定,注册部门由所在地区管理局改为所在工作单位, 管理局负责对管制员执照注册行使备案职责。


由于篇幅有限,通航圈这里不再赘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机坪管制岗位培训大纲》、《远程塔台技术需求》和《远程塔台运行评估规范》等四部法规标准草案的详细内容,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下载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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