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7-07-25 阅读次数: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2)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 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3) 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 000万元,其中从事 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 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 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4) 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5) 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 (含)以上;

  (6) 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7) 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8) 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他设施、设备;

  (9)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通用航空企业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 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 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 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 求。申请人经调査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 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筹建申请报告;

  (2) 申请人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 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①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必要性;②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 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③空勤人员、 机务人员及飞行签派、通信导航、经营管理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④作业技术质量保证的可靠性;⑤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及其是否具备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资历表和组织领导能力评价;

  (6)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 上述文件资料一式8份。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8份,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总 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设立通用航空企业 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于90天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申请人在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批件,开展以 下工作:

  (1) 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2) 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和通用航空企业标志;

  (3) 申办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空勤人员执照及飞行签派人员执照;

  (4) 申办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5) 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6) 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和拟委托的飞行签派代理意向书;

  (7) 按照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适合企业实际的 手册:①企业运营手册;②企业质量手册;③飞行签派手册;④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⑤快速检查单;⑥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以及维修规划; ⑦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⑧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⑨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⑩安全保卫方案;⑪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企 业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 筹建工作情况和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书;

  (2)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及经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3) 企业章程;

  (4) 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维修规划;

  (6) 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7) 空勤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技术状况登记表及飞行人员当 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

  (8) 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9)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10)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 企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13)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飞行手册、快速检查单、飞行签派手册、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通用 航空飞行工作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资料、证照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后,对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 发经营许可证。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 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申请人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并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申请人自获准筹 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通用航空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标 准和作业质量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 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损害,为用户提供良好服务。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情 况和统计数据。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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