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17-07-25 阅读次数:

        1.民用航空器国籍在国内法上的意义

  民用航空器国籍表明民用航空器与登记国家之间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民用航空器因此获得国籍国在航空运输方面提供的各种优惠。如《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 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 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77条规定: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 运输。”

  国籍国还要保护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的合法权利,并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的管理,对标有本国国籍标志的民用航空器行使有效的行政、技术及 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以保证取得该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与国家之间有真正的 联系。

  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仅在航空运输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享有照顾,必要时可享受我国使领馆的保护与帮助,而且在公海上或外国领空发生刑 事、民事案件时,我国也享有管辖权。

       2. 民用航空器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民用航空器只要取得一定国家的国籍,便能受登记国法 律的保护。国籍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相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同时该民用航空器还享受登记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所享有的权利。

  3. 民用航空器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在航空运输中可能遇到适用法律的冲突问题。由于民用航空器兼具动产和不动产的特性,因此,处理这类法律纠纷通常考虑到民用航空器与登记国之间法律上的真正联系,以航空器的国籍为“连结点'代之以登记国法。如1948年 《日内瓦公约》第〗条规定的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租 赁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以及为担保偿付债务而协议设定的航空器的抵押权、质权以及类似权利,必须符合“权利的设定符合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 在设定该权利时的法律”,“在不同缔约国中进行的连续登记的合法性,按照每 次登记时的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的法律予以确定”。我国《民用航空法》在关于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也有以登记国法作为准据法的情形, 比如对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的问题,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还规定: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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