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25 阅读次数: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核登记管理遵循的规章是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CCAR-135TR-R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并报民航总局审批;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民航管理部门对通用航空企业实施经营许可审核管理分为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1)筹建成立的申报程序

  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要按规定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同时以书面形式声明,保证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筹建成立申请材料应包括:

  ①筹建申请书。

  ②筹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a.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b.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c.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d.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e.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③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④两个以上股东投资筹建的企业,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⑤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2)对企业申报筹建的审批程序

  ①对筹建甲类企业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査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自做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②对筹建乙、丙类企业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自做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已批准筹建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企业,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4)筹建期申请人的工作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通知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法规,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①购置或取得民用航空器。主要工作有:申报和办理购置手续,申领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申领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投保飞机险和地面第三者责任险。

  ②招募和培训专业人员。主要工作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培训,申领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③完善保障飞行的软、硬件。主要工作有:申领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等。

  ④制定行业经营必备文件。主要工作有:制定作业服务合同样本、作业服务价格标准等。

  ⑤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制定有关手册。主要手册包括?.运营手册,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或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经营许可的申报程序

  ①申请提交的材料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以书面形式声明保证其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应包括:

  a.申请书。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b.企业经营性文件。包括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企业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业服务(培训)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公司图标彩图)和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c.航空器文件。包括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维修许可证,飞机图案及标志的彩图和航空器保险单。

  d.飞行保障文件。包括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明。

  e.人员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空勤、维修、签派人员执照及空勤人员当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

  f.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手册。包括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和安全保卫方案。

  ②对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批程序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经营许可的甲、乙、丙各类通用航空企业的审批均按照筹建认可的程序进行。各级审批单位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对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即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6)审批后的管理

  当申请人取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即可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规定继续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在取得相应的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后,方可开展与通用航空飞行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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