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35(大/小型)和CCAR91审定工作流程简介

发布时间:2019-06-10 阅读次数:

      6月3日,华东局组织召开了华东地区通航适航维修管理工作会议。华东局航安办、通航处、适航维修处领导和相关监察员、各监管局适航维修处处长及辖区通航维修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华东局吕新明副局长出席会议并做讲话。会上,局方对通航维修相关的政策进行了宣讲,就如何使用FSOP系统对91/135通航公司进行审定及监察进行了详细介绍。

      CCAR-91部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和安全制定的。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都应当遵守飞行和运行规定。CCAR-91部制定了飞行规范准则、飞机维修要求、设备合格要求、运营机构要求、机组人员操作规范等关乎飞行安全的条例规定,是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民用飞行器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91部和135部运营单位都属于“通用航空”,多使用小型固定翼飞机或者直升机。

       CCAR-135部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简称“135部”)是在CCAR-91部的基础上,针对小型航空器的商业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运营规范。CCAR-135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商业运输飞行:

  •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5.700吨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

  •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吨的多发飞机,即公务机包机、单发飞机、旋翼机

  •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机:最大商载不超过3.4吨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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