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部第三次修订!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大幅降低小型航空器的通航运输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2019-10-10 阅读次数:

9月29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通知,对《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根据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发展思路,顺应行业发展需求,按照“两个框架”的政策要求,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对原《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同时调整规章名称为《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现就修订稿征求行业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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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9 月 20 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 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1 号),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 月 23 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商业运输运 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 号)修正,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第一次修订。2018 年 11 月 16 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 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39 号)修 正,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第二次修订


而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已是第三次修订,在此此修订中,飞标司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战略部署,顺应行业发展需求大幅度调整长期以来沿袭借鉴的美国的联邦航空条例FAR-135部的传统体例,重构了规章的整体结构和各章节编排逻辑,按照小型航空器、运输类飞机运输类直升机细化分类管理,各章调整了相关技术指标的口径和标准,更加符合通航运行特点,大幅降低小型航空器开展通航运输的准入门进一步规范使用商载较小或者载运能力较低的航空器进行商业运输的运营人的运行详情如下:

第三次修订说明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35部)自2018年启动第三次修订,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战略部署,顺应行业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使用商载较小或者载运能力较低的航空器进行商业运输的运营人的运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落实政策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思路,按照“两个框架”(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的政策要求,奠定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商业运输运营人管理的政策走向、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基础,有效解决规章部分内容同实际运行需求不协调、不一致问题。


(二)制度衔接


完善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修订的制度衔接,及时固化前期创新性的监管政策调整试点成果,解决包括过度立法和过度执法在内的不同程度的过度监管问题,确保通航运行整体监管架构完整适用。


(三)激发活力


结合我国通航发展所处的阶段性特征,调整部分运行技术标准划分,匹配我国民航工业部门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为国产民机进入通航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更好地鼓励和推动通航发展,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通航产业。


二、修订的原则


本规则在修订中参考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以下简称ICAO附件6)和其它附件的相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最新修订内容,同时结合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的通航运行经验和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本规则的修订中考虑了以下原则:


(一)重构分类,量体裁衣


大幅度调整长期以来沿袭借鉴的美国的联邦航空条例FAR-135部的传统体例,重构了规章的整体结构和各章节编排逻辑,将运行一般性要求和合格审定应遵循的标准化程序并入总则(A章)和合格审定(B章),按照小型航空器、运输类飞机运输类直升机细化分类管理,各章调整了相关技术指标的口径和标准,更加符合通航运行特点,大幅降低小型航空器开展通航运输的准入门槛。通过“量体裁衣”式的架构调整,便利行业主体准确把握规章体系逻辑架构和提升规章识读能力,方便运营人根据业务框架分类表“对号入座”,以实现精准监管和分类监管的要求。


(二)追本溯源,简约适用


以适航审定对航空器的标准分类术语作为各类运行适用范围的基础,确保适航审定规章和运行规章相关条款指向的一致性,以及规章间内在逻辑的统一性,体现运行规章临时性条款向适航规章审定标准性条款转化的历史趋势以适航审定规章对航空器的要求为逻辑起点,简化航空器在运行中基于适航审定的基础性飞行仪表和设备要求表述,统一指向相应的适航审定规章,减少额外运行设备要求,删减大量附录内容,确保条款随着适航审定要求同步更新,简洁适用,易于理解,方便操作。


(三)以我为主,兼顾多方


对于涉及境外运行相关条款,在制度设计上严格遵守“两个框架”设定的政策方向,以ICAO附件6最低要求为标准,删除较多与当前通航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限制性条款。实现宽严相济,统筹考虑,总体平衡,兼顾境内运行的便利性和境外运行的规则符合性。


三、政策性问题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


针对我国目前航空制造业特点,取消适用范围内传统的最大起飞重量划分指标,仅以旅客座位数和商载作为运行风险分类指标。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仍适用CCAR-121部。将CCAR-91部中的40千米以内的空中游览运行种类并入CCAR-135部管理,并定义为短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营人,同时确保原审定标准保持不运营人在遵守总则(A章)和一般审定程序(B章)的基础上,可根据运行种类分别满足C、D、E章的符合性要求,无需从各章中交叉查阅相关规定。为避免原规章名称与规章内的“小型航空器”章节产生混同,将《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名称调整为《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二)与CCAR-91部的关系


CCAR-91部为运行基础性规章,涵盖一般飞行和运行条款,不涉及任何合格审定规则,除有明确排除适用的条款外,CCAR-135部运营人实施运行时应同时遵守CCAR-91部规定CCAR-135部在CCAR-91部的基础上对航空器、人员、运行规章、性能限制和维修等设定更高标准。


(三)具体条款说明


1.关于“排他使用权”


取消“排他使用权”要求,即允许运营人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具备实施CCAR-135部相应运行种类能力的航空器的使用权,而无需占有或拥有该航空器,以降低CCAR-135部运营人的准入门槛。


2.航空器及设备要求


合并和归类原分散的航空器及设备要求,以方便参考并减少将来修订对条款号的影响,其中简化了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的具体要求,保持与航空器适航审定的批准协调一致。


3.飞行机组人员技术能力保持


将技术能力检查、熟练检查和仪表熟练检查统一合并为熟练检查,间隔为6个日历月对于不要求驾驶员持有仪表等级的目视飞行规则运行,间隔为12个日历月,以简化相关要求,避免概念混同,便于运营人操作。删除飞行机组定期复训中的飞行训练要求。取消新雇员训练要求,相关训练内容并入定期复训。


4.性能使用限制


对于小型航空器(直升机)无强制符合性能规范要求。运输类飞机和直升机的性能要求以ICAO附件6的最低要求为准,另行通过咨询通告确定。


5.延长改航时间运行(EDTO)


引入延长改航时间运行(EDTO)概念,需通过审定方可实施该类运行的飞行时间阈值为180分钟,在航空器适航审定文件证明其具备180分钟EDTO能力的情况下,豁免绝大部分EDTO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6.疲劳管理


对于运输类飞机运营人的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由运营人按照附件要求自行制定疲劳管理政策,以利于运营人根据不同的运行特点在保证机组疲劳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灵活调配机组资源。


7.维修要求


根据运行种类分别规定C、D、E章对应运行的维修要求,简化对小型航空器的维修工程和管理要求,并在人员资质要求上与CCAR-66R3协调一致。


8.运行手册


结合ICAO附件6要求,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运输类飞机和直升机运营人编写运行手册的原则、方法和基本内容。
征求意见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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